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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1236

本所協助洪姓廠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獲得屏東地院緩刑宣告確定!

洪姓廠商因提供不實收據供校方核銷,經法院判決與公務員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該規定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度頗重,經李律師協助辯護積極爭取減刑幸經屏東地方法院判處「緩刑」,當事人免服二年牢獄,以啟自新。

備註:宣告緩刑之前提,仍必須具備符合緩刑之要件,為法院法外開恩之恩惠性措施,不見得每件個案均適用。


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1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