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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5

本所代理高市府水利局履約爭議調解獲得最有利結果!

本所代理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與對造大○營造有限公司針對「高雄市鹽埕區北斗抽水站及周邊排水改善工程」,因對造主張鋼筋數量計算產生爭議,經向高市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該案法律爭點思考如下:

一、契約約定:採「實作實算」結算方式

系爭工程契約第3條第(二)項明定: 工程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而非固定總價。 此條文已明確揭示本契約屬「實作實算契約」,結算時必須回到實際施作情形,而非以總價一次定型。

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見解:單價分析表亦具拘束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4 年度建上更(二)字第 47 號判決指出: 在實作實算契約中,除工程數量表外,單價分析表所載各工料內容及數量,亦屬結算契約總價之依據。

換言之,單價分析表不是僅供參考,而是雙方約定工程單價的組成基礎。 因此,若實際施作所需工料數量與分析表不同,理論上得依實際數量重新核算。

三、實作實算契約的法律精神

綜合契約條文與調解建議見解,實作實算契約的核心精神在於:

  1. 依實際施作情形結算全部工項成本。
  2. 結算時必須回到整體工項的全部工料內容(人工、材料、機具、雜項等)。
  3. 不得僅抽取其中單一有利項目(如鋼筋)主張追加,而忽略其他工料成本。

因此,若施工中某項工料(如鋼筋)使用量高於分析表,固非不得調整; 但調整必須建立在「整體工項完整核算」的基礎上,而非片面抽離單項有利項目。

結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納本所律師主張,故駁回對造請求追加鋼筋數量及工程款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