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7 58
狂賀!本所協助柯00員警等四人涉犯強制罪等案獲高雄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
當事人為四名員警,某日,欲查緝一名毒販,埋伏、跟監於中正文化中心。該名毒販欲駕車離開時,開往停車場出入口的繳費亭,該車的副駕駛座走下一名女子。只見該名女子身穿白衣、蓄一頭黑色長髮,身形消瘦,下車走向繳費亭,員警見機成熟,遂衝往該車,欲對駕駛座的毒販進行盤查,詎料,該名毒販駕車加速逃離現場,衝撞停車柵欄呼嘯而去。員警四人認為已無法繼續追捕,故轉身跑回繳費亭,欲對該女子的身分進行盤查。此際,見一女子,一樣身穿白色長衣、一頭烏黑秀髮,身形消瘦與剛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下車的女子相同。員警便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規定要求該女子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欲進行身分查證。惟該女子表示其不知發生何事,且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亦拒絕告知身分證字號,當事人無可奈何下,便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規定將該名女子帶往勤務處所進行查證。過程中,因該女子反抗較為激烈,故當事人多次勸說請其搭警車前往勤務處所,以進行身分查證。嗣該女子配合前往勤務處所,另名員警則留在文化中心現場調閱監視器畫面,同時比對兩名女子是否為同一人,以避免影響女子權益。經確認為不同人後,派出所員警即派人護送該名女子返家。嗣後,該名女子對當日進行盤查之全部員警提起傷害、妨害自由等刑事告訴,當事人委任本所協助偵查中辯護,經本所律師分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規定之適用要件,及說明當時夜間、情況危急,且為釐清有無犯罪嫌疑依法進行盤查、帶往勤務處所等一連串公權力行使之行為,並無不法,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採信辯護方向,還四名員警執法清白,弭平其不鳴之冤。
本案有其特殊性,律師藉此呼籲,警察執勤本有其高度危險,警察職權行使法介於現實執勤之風險與法律制度對人民權利監督、控管之間,為避免不法侵害,特設有保護警察執法之機制,警察若是在合乎制度規範內行使職權,應予肯定。
本案有其特殊性,律師藉此呼籲,警察執勤本有其高度危險,警察職權行使法介於現實執勤之風險與法律制度對人民權利監督、控管之間,為避免不法侵害,特設有保護警察執法之機制,警察若是在合乎制度規範內行使職權,應予肯定。
涉及法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6226號、第36227號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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