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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1259

本所協助林采穎議員爭取冤獄賠償(刑事補償)成功!

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2款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林采穎議員先前因於選舉期間對工作人員發放工作費遭檢調機關誤認為賄選而起訴,起訴前林議員受法院准予羈押共計59日,起訴後交保成功,嗣經屏東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而告定讞。民事部分,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雖對林議員之當選行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本所盡力辯護後經法院判決檢察官舉證不足而駁回原告之訴,檢察官再次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庭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林采穎議員資格身分。
訴訟官司漫長、複雜,經本所抽絲剝繭全力辯護後,法院終還林議員清白及公道,經本所協助爭取刑事補償,經法院以一天折算4000元之標準准予賠償。
案件雖告落幕,國家公權力機關先前在無罪判決前對當事人之羈押處分仍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以彌補當事人所受之損害。

網路新聞報導:縣議員賄選羈押59天無罪 補償23萬院檢分擔(11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