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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6431

狂賀!本所協助王和家等五人聲請再審成功獲判無罪定讞!

當事人等五人前因簡東明立委賄選案件遭判收受賄賂罪定讞,因刑法第143條收受賄賂罪遭判有罪定讞後即不得上訴第三審,惟簡東明立委及相關交付款項者嗣經判無罪定讞(李衣婷律師前為簡立委兩屆立委選舉涉訟之刑事辯護律師),相同的證據資料經法院為不同的證據評價產生裁判歧異之結果,幸虧工作費之屬性經最高法院釐清,故事實證明整起事件為工作費之發放,無違法之疑慮。而收受工作費之王和家等五人,經法院調查認定確實為簡立委之輔選幹部,且有實際從事輔選工作,此有辯護律師提供相關輔選照片、投保紀錄及交互詰問證詞為憑,檢察官實不因所發放之款項在選舉期間即臆測交付款項與收受款項之人已達成賄選之合意,此舉無異侵害無罪推定原則。故當簡立委行賄罪判決無罪定讞後,本所立即為王和家等五人提起再審,並成功獲得改判無罪判決定讞(再審無罪),還當事人清白,並且成功阻止冤獄的產生,感謝法院願意開啟再審程序,也替當事人感到無比的欣慰與開心。平凡的榮耀,莫過於此。願天下無冤。再審成功且無罪機率雖然僅有甚至低於1%,但是本所相信對的事物,值得堅持。人的價值及尊嚴,應受平等對待。

法院新聞稿: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再字第1號妨害投票再審案件新聞稿
簡立委無罪判決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7 年原選上更一字第 5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