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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1600

狂賀!本所代理原住民三地門鄉五位村長涉犯選罷法再審案件開啟刑事再審成功!

當事人等五人因涉犯刑法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遭有罪判決定讞,經本所先成功救援交付賄賂者無罪定讞後,回頭檢視發現收受賄賂罪之所以被判有罪是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為不得上訴三審案件,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法院判決當事人等五人有罪確定。同樣的證據價值經同一法院另庭認定為對當事人有利之證據,卻未經有罪(冤錯)判決採納,致生事實認定之錯誤,本所細心抽絲剝繭,協助當事人對有罪定讞案件開啟再審成功。我國要成功開啟再審的案件微乎其微,經統計開啟再審成功率僅有1.17%,本次能成功開啟再審,已屬難得,且屬不易,本所期盼公平正義實現,救援冤案,俾發揮律師天職—保障弱勢被告人權。也期許吾國法院能真正發揮再審制度—救濟冤案—之功能!

裁判書網址: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M,109%2c%e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聲再字第1號判決理由摘要: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 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 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同條第3 項亦規定「 第1 項第6 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 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其修法理由已說明「本款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包括原判決所憑之鑑定,其鑑定方法、鑑定儀器、所依據之特別知識或科學理論有錯誤或不可信之情形者,或以判決確定前未存在之鑑定方法或技術,就原有之證據為鑑定結果,合理相信足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 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亦包括在內」。足見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其證明程度,要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 判斷結果,合理相信足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上開較有利判決時,即為已足。至是否確能為較有利之判決,屬裁定開始 再審後,按通常審判程序嚴格證明調查判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