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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0  1362

狂賀!本所協助簡東明立委涉嫌賄選案件今獲最高法院無罪判決定讞!

該案的背景事實是涉及候選人藉由黨部主任核發15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工作費予輔選工作人員,卻遭屏東地檢署起訴賄選。
其實,候選人給付工作費之用意,原為補助輔選人員辛勞輔選之慰問或津貼補助(按:「工作費」非勞基法所稱之工資因輔選人員具有「自願性」,本為特定政黨及其提名候選人之支持者,非簡姓立委另外以勞基法雇傭之勞工),以輔選期間長達2至3個月之輔選活動而言,輔選內容包含出席各類競選活動、造勢晚會、參加幹部會議、開車或步行掃街拜票、發放宣傳文宣、布條、旗子、布置會場等需占用輔選人員勞力、時間、費用,候選人僅以1千元至3千元不等金額慰問或補助,卻使得候選人競選團隊連同該政黨於屏東地區各鄉黨部主任、小組長、黨員全部遭以行賄、收賄等犯罪行為起訴(原起訴書被告含被告在內計58人(不含緩起訴2人),嗣第1次追加起訴82人(不含緩起訴18人),第2次再追加起訴22人(不含緩起訴22人),共有162人遭起訴,另受緩起訴處分被告計44人因本案工作費涉訟者高達206人),此種追加起訴方式是否妥適?有無違反常情?有賴公評
將工作費視同賄選而大量起訴輔選工作人員的行為,某個程度恐使政黨運作、動員輔選等本屬社會常態事務活動、人民之結社自由、投票自由、財產權等遭公權力機關過度限制或剝奪,執法者宜審慎處理,以保護人民合法正當權益。此案幸獲上訴審法院及最高法院經過詳細調查事證認定本件工作費的發放尚符合社會相當性,並非賄選,還當事人清白。
本所堅信,唯有制定良好的訴訟策略、細心、專業、誠信,才能有效守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提供相關案號供各界參酌:
高雄分院107原選上更ㄧ字第5號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22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