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5 188
狂賀!本所協助李先生代理民事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獲橋頭地院勝訴判決!
當事人李先生遭被告誆稱需要使用車輛,請求原告向和潤公司貸款購車,約定由被告清償貸款,詎料被告事後無聲無息,原告不知該如何處理,委託本所代為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獲橋頭地院判決勝訴。
原告主張:民國112年間,被告向原告聲稱其經營工廠有車輛使用需求,商請原告以原告名義於112年4月21日向訴外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貸款新臺幣(下同)530,000元,借予被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並約定由被告承擔償還貸款之責。嗣被告以其有資金周轉需求,商請原告於112年6月2日向訴外人許子承抵押借款2,000,000元,將其中1,600,000元轉借予被告。被告再於112年11月6日再向原告借款1,250,000元,並約定分期償還,第1期於112年11月12日還款30,000元,第2至24期於同年月19日起按「週」還款50,000元共23期,第25期即最後一期於113年5月5日還款70,000元,全部借款應於113年5月5日前全數清償完畢,且依借據約定之分期期數及金額,簽發本票共25張予原告。然被告至今均未曾返還任何款項予原告。則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及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00,000元及530,000元,合計2,130,000元,並以起訴狀繕本作為催告之通知,催告被告於1個月催告期間清償債務,如逾期未清償,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0,000元,及自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各本票之到期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如不能依票據關係請求遲延利息,則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0,000元,及自還款截止日之翌日即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57 號民事判決(114.04.29)
原告主張:民國112年間,被告向原告聲稱其經營工廠有車輛使用需求,商請原告以原告名義於112年4月21日向訴外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貸款新臺幣(下同)530,000元,借予被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並約定由被告承擔償還貸款之責。嗣被告以其有資金周轉需求,商請原告於112年6月2日向訴外人許子承抵押借款2,000,000元,將其中1,600,000元轉借予被告。被告再於112年11月6日再向原告借款1,250,000元,並約定分期償還,第1期於112年11月12日還款30,000元,第2至24期於同年月19日起按「週」還款50,000元共23期,第25期即最後一期於113年5月5日還款70,000元,全部借款應於113年5月5日前全數清償完畢,且依借據約定之分期期數及金額,簽發本票共25張予原告。然被告至今均未曾返還任何款項予原告。則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及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00,000元及530,000元,合計2,130,000元,並以起訴狀繕本作為催告之通知,催告被告於1個月催告期間清償債務,如逾期未清償,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0,000元,及自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各本票之到期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如不能依票據關係請求遲延利息,則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50,000元,及自還款截止日之翌日即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57 號民事判決(11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