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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776

本所協助唐○賓先生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獲得高雄地院緩刑宣告!

當事人唐先生,於民國110年5月間騎乘機車時,疏未注意,有行人邱○彬亦疏未注意必須經由鄰近路口所設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遭唐先生所騎乘機車撞擊,被害人當場倒地,並受有頭顱骨折、外傷性大腦出血、大腦硬膜下及蜘蛛膜下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仍死亡。鑑定結果雙方均有過失,唐先生經檢察官提起涉犯過失致死罪的公訴,經本所積極協助當事人與被害人溝通取得被害人諒解後,法院考量當事人之犯後態度及被害人之意見後諭知唐先生緩刑宣告。

備註:緩刑為恩惠措施,需具特別事由,並非通常情狀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簡字第 1069 號刑事判決(11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