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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民宅失火案】

【屏東民宅失火案】(本律師承辦案件,最高法院103台上1735)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請求,雖無需何種之方式,惟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方能認為請求。又在可分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係按各平等之例,各自享有債權,自應由各債權人對債務人為給付之請求,不發生其中一債權人請求給付,及於他債權人之效力。
註:本案已成功替當事人爭取保險理賠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