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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攻略:簽約後想離職,已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是否需要付違約金?】

民眾詢問:
您好,我在幼教補習班入職前簽約兩年,8/1號到8/17號短短的17天,發現自己不適合這間幼教補習班,想要離職是否要賠償合約上所說的5萬元的違約金,到目前還沒有學到實質的課程技能、培訓,還有勞動契約的保證人也要繳違約金(入職前有簽2年的合約跟保人)。(本詢問問題,業經李律師於110.8.17經濟部中小企業法律諮詢網回覆)

李律師分析:
一、根據題意顯示,無法確認您與補習班之間的勞動契約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若是定期契約,則在期限未屆滿前違約(無故離職),若有約定違約金,確實會有給付違約金的可能。只是若違約金約定過高,將產生是否須由法院酌減的問題而已。

二、若是不定期契約,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事先預告即可隨時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三、至於,不管是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若約定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參酌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第一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第二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第三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四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四、所以,本案應檢視雇主是否具備「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或「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之要件,若雇主有具備上開要件之一,則可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只要雇主有遵循上開條文第二項之要件,綜合審視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成本、替代人力之可替補姓、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非工資)等,勞工即有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義務,反之,若不具備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要件,則該約款無效。

五、關於保證人的問題,須依契約約定判斷是屬於人事保證及普通保證的性質:
民法第756條之1所定人事保證,係以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即勞務提供,對僱用人可能發生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保證契約就受僱人勞務給付義務之履行為擔保者,則係對於受僱人不履行該義務所負特定損害賠償責任之保證,其性質為一般保證,並非人事保證。
倘若是約定勞工違約時(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保證人須連帶負責,可能為連帶保證,則保證人須連帶負償還違約金的義務。本案例應非屬人事保證的擔保範圍,故人事保證的保證人無此問題。

六、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
「雇主與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如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用等及相當違約金之約定,並由保證人就該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者,此保證之性質為一般保證。」故本案的正確解惑,應是(1)若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效,且(2)該5萬元屬違約金的性質(而非失權約款),且(3)保證人屬於一般(連帶)保證的性質時,則保證人與勞工須共同賠償5萬元。至於5萬元是否過高,則可跟雇主商談,或由法院依民法相關規定予以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