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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訴,民事勝訴?】

本律師與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合作,協助某菲律賓籍居家看護控訴雇主性侵案,刑事雖經不起訴處分,但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勝訴定讞。何以會有此種「刑事不起訴,民事勝訴」的司法裁判歧異,其實,因刑事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在舉證責任原則之分配上以及證明程度上有本質的不同,所以在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要證明被告有罪確信之程度,始能判決有罪,否則依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無罪判決;在民事案件,依照當事人主義,一方只要證明證據優勢的證明程度,法院就應判決一方勝訴,所以在訴訟結構上存有本質的不同。
但在性侵害案件中,其實存在著一個非結構面的問題,就是預設「理想中的被害人」,倘若當案件中的被害人,未出現司法調查人員心目中所呈現的理想中被害人的應有面貌,則被害人的陳述已打了折扣,但是這樣的預設立場,是否有實證數據上的支持,基本上是個大問號!本律師認為倘若能從精神鑑定報告、心理學鑑定的科學證據來做為案情的輔佐判斷,或許能更貼近事實的全貌,也能讓當事人(不論被告或被害人)更加信服裁判。

蘋果日報專題報導:【囚島移工2】三道高牆 移工的世界看不見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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