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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3  392

李律師受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邀請分享監護宣告議題!

李律師於111年9月30日受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邀請擔任「111年度高屏區精神醫療網公衛護理師精神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講師,分享之主題為監護宣告議題。
李律師於演講過程中,將課程分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權人、法院管轄、監護宣告程序、監護人之代理權限制、意定監護契約之擬定及注意事項,並比較監護宣告及意定監護制度之異同,同時分享輔助宣告、監護宣告等實際案例予屏東地區護理師、社工師朋友聆聽。演講過程中反應熱烈,期許大家滿載而歸。

提醒: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須經公證,並於法院監護宣告時契約生效,意定監護契約之受任人可選一人或數人,並可分配數項職務予數名監護人,取代日後法院透過主管機關訪視受監護人及監護人之關係、互動而決定監護人之過程(寧願自己事先決定監護人,也不要等到無意識能力時,由外人替自己決定監護人)。雖然現行民法第1113條之4規定,法院若認為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則轉換為法定監護程序,由法院依職權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另行選定監護人,但此為例外規定,原則上法院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訂之受任人為監護人,以落實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比較特別的地方在於,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可排除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3項關於法定監護制度中,監護人代理權限制之相關規定,而完全遵照受監護人之意思而行使監護職權。意定監護契約可自由約定是否給予意定監護受任人報酬,此可更靈活彈性提高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之意願。

歡迎有擬定意定監護契約需求的民眾洽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