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簽約後毀約,遭代辦貸款公司索賠50萬判賠公司敗訴】
案例事實:
爭點:
1.本件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2.原告(企業社)請求我方當事人給付違約金、律師費、委託費用共計515,000元,有無理由?
本所律師主張:
本件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且原告未完成委託事項,不得主張我方違約,故我方應無任何賠償責任。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
本所代理當事人簡先生。簡先生與某創意行銷企業社簽約,由企業社為當事人尋覓貸款申請機構,約定應於簽約後30日内,為當事人(被告)取得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内與合於約定條件之貸款核准方案,被告應於企業社完成任務後,給付約定之委託費用。嗣該企業設於112年1月3日通知當事人ˊ已取得訴外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核准貸款2,500,000元額度,並提醒被告應支付委託費用。
被告來所諮詢,接受本所律師協助於112年2月2日以適用消保法審閱期間條款及違約金過高為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系爭委託書,並拒絕支付費用。企業社主張當事人貸款目的係為整合債務,非屬最終消費,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且企業社已完成受託任務並報告顛末,當事人應支付委託費用375,000元(計算式:2,500,000元×15%=375,000元),另被告未於貸款核准後2日内支付委託費用,原告得再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及律師費40,000元,計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5,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5,0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來所諮詢,接受本所律師協助於112年2月2日以適用消保法審閱期間條款及違約金過高為由,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系爭委託書,並拒絕支付費用。企業社主張當事人貸款目的係為整合債務,非屬最終消費,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且企業社已完成受託任務並報告顛末,當事人應支付委託費用375,000元(計算式:2,500,000元×15%=375,000元),另被告未於貸款核准後2日内支付委託費用,原告得再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及律師費40,000元,計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5,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15,000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爭點:
1.本件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2.原告(企業社)請求我方當事人給付違約金、律師費、委託費用共計515,000元,有無理由?
本所律師主張:
本件應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且原告未完成委託事項,不得主張我方違約,故我方應無任何賠償責任。
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判決:
原告迄未舉證證明已為被告完成提供其向銀行行庫貸款申辦通過之委託事項,縱原告曾另提供新鑫公司核貸之方案,姑不論新鑫公司所核貸方案之內容是否合於系爭委託書約定之貸款條件,惟新鑫公司並非具銀行行庫屬性,即與被告委託原告辦理銀行貸款方案之約定不相符合,尚不得遽認原告已完成委託事項,故本院就新鑫公司是否核貸乙節自無判斷之必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完成委託事項之委託費用及懲罰性違約金暨律師費,即失所據,不應准許。
綜上論據,原告依系爭委託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委託費用37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100,000元、律師費40,000元,計5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因原告未能完成委託事項而不得請求,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李律師提醒:
民眾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勿輕易簽約,避免貸款未著卻遭索賠。
綜上論據,原告依系爭委託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委託費用375,000元、懲罰性違約金100,000元、律師費40,000元,計5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因原告未能完成委託事項而不得請求,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李律師提醒:
民眾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勿輕易簽約,避免貸款未著卻遭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