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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意定監護契約,提升老年生活保障】

意定監護契約的意思是指,本人在意識能力尚清楚的情況之下,得指定監護人,做為本人日後若喪失行為能力時(受監護宣告時),有屬意之監護人得照顧自己的生活(避免日後被與自己生活不相干的社福機構或親友做監護人掌管自己財產、生活之無奈)。

律師可協助本人及受任人共同擬訂一份符合本人自主意思的意定監護契約,以維護未來生活品質及人性尊嚴。意定監護契約擬訂完成後,尚需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且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須於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意定監護契約可約定之事務,參考範圍如下:
(一)有關生活管理事項:
照護安排甲方之生活,例如生活必需費用之取得、物品採購及日常生活有關事項;協助繳納相關生活照顧費用及其他稅費等。
(二)有關醫療契約、住院契約、看護契約、福利服務利用契約及照顧機構入住契約等事項。
(三)保管與財產相關之證件、資料及物品。
(四)申請及領取甲方各項退休金、保險給付、津貼、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身分資格之取得與變更等事項。
(五)開具財產清冊:
開具甲方財產清冊,分別詳列現金存款、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其他財產權等清單。
(六)有關財產管理事項:
1.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甲方之財產並予以記帳。
2.甲方死亡時將甲方之遺產交還於其繼承人。
(七)繼承事宜
甲方為繼承人時處理甲方之繼承事宜,包含為繼承登記程序、拋棄繼承權、遺產分割、以及行使受遺贈權、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扣減權之辦理等事項。
(八)處理甲方行政救濟、訴訟、非訟或訴訟外紛爭解決事宜等。
(九)若甲方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應向法院聲請撤銷宣告。
(十)執行民法或其他法令所定監護人之相關職務。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
(例如:接受法定繼承人查閱帳冊資料、與親友會面之安排、信件拆閱、電子郵件之處理……。)